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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3766号“美意东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4:52:07关于第63193766号“美意东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51号
申请人:缐礼
委托代理人:铭洲伟业(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3766号“美意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8275号“哥美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美意”,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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