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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74271号“WHAT'S YOUR FLAV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5 13:37:43关于第60674271号“WHAT'S YOUR
FLAV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013号
申请人:尼科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4271号“WHAT'S YOUR FLAV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品牌官网网站首页及品牌介绍;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及相关集团介绍;销售证据及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WHAT'S YOUR FLAVOUR”,可译为“你的味道是什么”等,使用在指定的“香烟”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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