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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98560号“GREATWA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8:20关于第18198560号“GREATWAL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雨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世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98560号“GREATWA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72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络检索信息、产品照片、检验报告、商品出库单、授权书、采购合同、包装采购订单图片、网络销售页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即复审期间)内在钓鱼用具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第28类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2、根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钓鱼用具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长城钓具的检索结果截图;
2、拼多多店铺中的产品销售信息、产品介绍信息、编辑商品页面截图;
3、送检报告;
4、商品出库单;
5、授权书;
6、产品采购合同;
7、购买包装纸盒等物料的订单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网页截图证据,其具有篡改的可能性,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钓鱼用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微朵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玩具等商品上。2018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定复审商标转让至福建世杰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6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28类钓鱼用具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长城钓具的检索信息,该份证据上所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且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拼多多上米司电动滑板车配件商店铺产品信息等材料,首先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米司电动滑板车配件商店铺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其次该份证据多数为网页截图证据,其具有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真实性难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被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检测报告,该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并实际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商品出库单,该份证据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其证明力较弱。证据5为被申请人为他人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并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6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采购合同,该份合同中的主体显示甲方为被申请人,但 “协议说明”中列明的甲方为湖北三丰道实业有限公司,其不符合商业惯例,我局对此不予认可。且该份证据在无转账记录、销售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周炜采购包装纸盒等物料的订单信息,该份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其与周炜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钓鱼用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钓鱼用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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