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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9286号“天天名酒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6:39关于第63949286号“天天名酒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41号
申请人:河南广而告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9286号“天天名酒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08472号“天天高球”商标、第63603044号“天天大讲堂”商标、第63592825号“天天小课堂”商标、第63019587号“天天车宝DREAMS COME TRUE及图”商标、第62963421号“天天企服”商标、第3643791号“好天天”商标、第37074885号“天天热推”商标、第15130375号“天天优购”商标、第35420093号“天天SKYS”商标、第25124372号“天天”商标、第17490542号“天天快报”商标、第9079340号“天天饰展TTSZ及图”商标、第11797568号“天 天天车展 WWW.CZHAN.CN”商标、第48471103号“天天”商标、第62241350号“TTDM天天动漫”商标、第62257567号“天天财税TTCAISHUI及图”商标、第11574571号“天天快递”商标、第48469868号“天天IP”商标、第62792950号“天天7”商标、第34953026号“天天521商城”商标、第8868880号“天天影院及图”商标、第13260483号“天天基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十五、十六、十九、二十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十八为他人名下的在下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十五、十六、十九、二十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三、十七、二十一、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员招收”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十四、十八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比对。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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