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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9555号“厚德 厚德载物 上善若水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5:08关于第4349555号“厚德 厚德载物 上善若水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厚德坤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茹萌
申请人因第4349555号“厚德 厚德载物 上善若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202号决定,于2022年3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关联企业西安厚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厚德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在指定期间内从未中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打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2.审计业务约定书、财税服务合同、银行账单、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3.格式合同;
4.宣传页;
5.收据、代理记账合同、法律顾问协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厚德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核准注册,现为使用在“广告、广告设计、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场所搬迁、订阅报纸(替他人)、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后于2019年3月13日核准转让予陕西厚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5月20日变更为陕西厚德坤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授权厚德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复审商标,向他人提供了审计服务,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并有银行账单及发票予以佐证。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审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审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审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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