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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01122号“观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1:39关于第63701122号“观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66号
申请人:张红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1122号“观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3564号“观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第62318001号“观堂麻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无效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延期审查。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烤饼;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观堂”,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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