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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7853号“indicia 标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1:01:23关于第62527853号“indicia 标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69号
申请人:焦萍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7853号“indicia 标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85452号“标纪 BIAOVJ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61683号“SIGN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国际注册第1203012号“EMPREI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被撤销在游泳衣;沙滩鞋;沙滩帽商品上的注册,上述裁定与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40101431号“TAGG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EMPREINTE”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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