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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1063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9:57关于第3651063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22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古德力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36510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在先拥有“S图形”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366605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S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超人/SUPERMAN角色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申请人利益。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当利益,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与申请人相关的排名、申请人介绍资料;
2、超人形象使用在商品上的照片、申请人官网及网络搜索有关超人的介绍和评价;
3、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4、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5、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S图形”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一定差异,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超人/SUPERMAN角色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超人/SUPERMAN角色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超人/SUPERMAN角色享有的在先权益。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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