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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9631号“COVER THE EARTH DM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8:16关于第63899631号“COVER THE EARTH DM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91号
申请人:宣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9631号“COVER THE EARTH DM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86072号商标、第47895189号商标、第12777734号商标、第13334203号商标、第22666667号商标、第37355434号商标、第61210195号商标、第63503463号商标、第156938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谁、所获荣誉、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在广告等服务上已被驳回,现仍为自动售货机服务上的有效在先商标。2.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易识别为“SWP”或“dMS”,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九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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