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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2050号“领尚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3:44关于第64612050号“领尚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38号
申请人:成都领尚智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2050号“领尚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0133号商标、第10447228号商标、第10648059号商标、第12349057号商标、第13134073号商标、第13134079号商标、第42108601号商标、第60289677号商标、第602943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流程信息、无欠税证明、公司内部环境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文字“领尚”,且整体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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