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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0679号“湘农优品汇 XIANGNONG YOUPIN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3:20关于第63520679号“湘农优品汇 XIANGNONG
YOUPIN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48号
申请人:湖南省湘农优品汇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长沙宜松贝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0679号“湘农优品汇 XIANGNONG YOUPIN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8696号“湘农壹品”商标、第43047734号“湘农优选”商标、第56923391号“湘农驿站”商标、第21420472号“湘农公社及图”商标、第32494101号“湘农壹品”商标、第49823206号“小湘农”商标、第15308664号“湘浓”商标、第56992899号“相农”商标、第61061128号“湘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四已多年没有使用,并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在先权利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九已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广告宣传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2022年10月24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湖南省湘农优品汇数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七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在注册审查时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九在复印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湘农优品汇”与引证商标一“湘农壹品”、引证商标二“湘农优选”、引证商标三“湘农驿站”、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湘农公社”、引证商标五“湘农壹品”、引证商标六“小湘农”、引证商标八“相农”、引证商标九“湘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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