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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5984号“TOSTY 唐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2:46关于第63395984号“TOSTY 唐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43号
申请人:佛山市立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博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5984号“TOSTY 唐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字体经过艺术设计,未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不影响公众对“彩”字的识别,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先已注册有“唐彩”商标并使用多年,并未有亵渎、攀附烈士英名的主观意图。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宣传情况、宣传册、商标注册证等。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唐彩”为我国烈士姓名。另,申请商标中的“彩”,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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