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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51972号“金装鲜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2:22关于第64451972号“金装鲜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91号
申请人: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1972号“金装鲜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616517号“金装 GOLD PLUS JUNI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5658号“A-金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870639号“金装吸吸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869473号“金装奶酪吸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048925号“金装 奶酪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不认为“金装鲜酪”存在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具有特定的描述性,“鲜酪”并非是产品的描述性,并不是直接指向“酸奶”等产品。申请商标并非缺乏显著特征,已通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具有商标识别作用,并不会导致混淆误导。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其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乳清、牛奶制品、蛋白质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奶油(奶制品);奶酪;酸奶;俄式熟酸乳;俄式酸牛奶;炼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鲜酪”,使用在“奶酪”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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