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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2031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2:04关于第63812031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409号
申请人:中科智运(云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2031号“中科智运 ZHONGKE LOGISTIC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324号商标、第44759512号商标、第26273433号商标、第20247441号商标、第31877632号商标、第12763275号商标、第569365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运输等服务上已被驳回,现为仓储服务等服务上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中科智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汉字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英文“ZHONGKE”,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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