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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96370号“玉牛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51:05关于第19496370号“玉牛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76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汇海嘉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19496370号“玉牛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悠久的历史,是闻名全国的白酒生产厂家,其生产的牛栏山二锅头享誉全国。“牛栏山”商标已获得驰名商标的称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866912号“牛栏山”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列表;
2、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批复;
3、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4、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5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于1994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199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续展专用期至2026年8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其主张予以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白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玉牛山”,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牛栏山”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其主张予以审理。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时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就此进行具体阐述亦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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