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401182号“桥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9:31关于第64401182号“桥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24号
申请人:桥亭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1182号“桥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的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第14591301号“桥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第15253721号“桥亭活鱼小镇 QIAOTING LIVE FISH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果汁;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可乐;酸梅汤;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