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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1642号“聚一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8:20关于第62521642号“聚一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10号
申请人:广西优之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1642号“聚一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门店图片、淘宝店铺截图、公众号截图、宣传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聚一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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