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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5388号“百年尚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6:20关于第63385388号“百年尚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98号
申请人:河南省百年尚品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385388号“百年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4174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08176号“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通知发文结束状态,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3506文件复制(影印服务)项目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0079号“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件复制(影印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百年尚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尚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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