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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724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5:36关于第620724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64号
申请人:高甜甜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2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5571号“薇莱美及图”商标、第8776237号“古素及图”商标、第15094360号图形商标、第46201074号“精囍美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2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霜(化妆品);洗面奶;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口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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