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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0245号“精准健康 Preci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5:17关于第63380245号“精准健康 Preci Heal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22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华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0245号“精准健康 Preci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95195号“UPS 精准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77201号“精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79734号“精准健康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00727号“精准 XO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07044号“精准青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45799号“精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精准健康 Preci HealtH”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四、六汉字部分,而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的情况,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因上述地域的不同而取得区分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中“精准健康”用于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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