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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14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43:44关于第632914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98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1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55897号商标、第14083733号商标、第4542072号商标、第19294658号商标、第48007725号商标、第13699135号商标、第30420687号商标、第30420685号商标、第2397071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69216号商标、第42265622号商标、第1126854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3109号商标、第27908153号商标、第21017271号商标、第805662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42530号商标、第48264170号商标、第942114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83178号商标、第10964030号商标、第626720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十二、十九、二十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停车计时器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十五、十六、二十处于撤销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实体店位置截图、APP下载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十二、十九、二十一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十五、十六、二十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至十一、十三至十八、二十图形部分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投票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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