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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53474号“省省应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1:41关于第17953474号“省省应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233号
申请人:杨燕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久爱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17953474号“省省应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广告公司,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4000件商标,名下商标并未能形成完整的系列,且多个商标已被予以驳回,其大量注册商标明显与经营范围不符、缺乏显著性或者不具有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超出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有违常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被申请人商标资料及涉及到的行政裁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在第9类智能手机、灭火设备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11月6日。争议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6日的第1818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现仅在“智能手机;电子监控装置;灭火设备;电子防盗装置;眼镜”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5类、第6类、第8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33类、第35类、第36类、第44类等近四十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近3794件商标,其中仅在第45类服务上就申请注册了547件商标。被申请人的部分商标已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794件商标,涉及近四十个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仅在第45类服务上就申请注册了547件商标,其大范围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其实际经营所需,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苹果市场”、“FANSBOOK”等商标,且被申请人亦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之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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