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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7932号“Jack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1:24关于第62667932号“Jack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52号
申请人:杰克瑞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7932号“Jack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1663号“JACKER及图”商标、第18739221号“JACKER及图”商标、第16651663A号“JACK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递交转让申请,转让至杰克瑞公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2748号“杰克瑞 Jack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同一主体,请求待转让完成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1101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各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基于实际经营所需而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且经申请人推广及使用,具备了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销售平台信息、出口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2022年11月6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杰克瑞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名义现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acker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字母组合“JACKER”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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