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263272号“新金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0:01关于第65263272号“新金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43号
申请人:陕西新金叶烟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3272号“新金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518号“金叶”商标、第9317177号“金叶”商标、第63754438号“金叶”商标、第64406386号“金叶”商标、第64756245号“金叶助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新金叶”与引证商标一、二“金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