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168621号“GAO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7:12关于第62168621号“GAOH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17号
申请人: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8621号“GAO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60129号“GOHUA”商标、第53417079号“GAOHU”商标、第1222954号“AOHUA”商标、第1981820号“澳华AO HUA”商标、第8058535号“AOHUA”商标、第8406843号“澳华集团AO HUA”商标、第10862353号“澳华AO 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及资质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AOHUA”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玻璃;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触摸屏传感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GAOHUA”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玻璃;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触摸屏传感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