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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2760号“动次打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5:07关于第63492760号“动次打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65号
申请人:动次打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2760号“动次打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217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动次打次”常用于描述音乐节拍,若作为商标注册在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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