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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03362号“小米之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3:14关于第18403362号“小米之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毛光辉
申请人因第18403362号“小米之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55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咖啡;蜂蜜;面包干;小蛋糕(糕点);蛋糕粉;豆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个体户及网店经营茶叶销售,鉴于其客户多数为个人散户,部分并无正式书面合同,亦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利于品牌的宣传与推广,故而被申请人有打造自己品牌形象的想法,“小米之家”作为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之一,已经实际用于商业活动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2、门店照片;
3、发票;
4、网店截图、产品详情。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形式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具有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证明,网页等证据未体现形成时间,发票等模糊不清,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难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网页的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昆山台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6日。2020年11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被转让给毛光辉,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1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咖啡;蜂蜜;面包干;小蛋糕(糕点);蛋糕粉;豆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即本案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无关。证据2、4均属于单方自制材料,证明力较弱,不足以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3发票涉及的商品数量、金额均较少,且销售对象单一,难以认定复审商标附着在指定商品上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环节,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使用状态。考虑到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制度中的“使用”系为真实、连续的使用,应具有一定使用次数和使用规模的使用,零星的、偶然发生的、象征性的使用应排除在真实使用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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