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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8074号“汇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0:41关于第64448074号“汇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639号
申请人:广东汇科传感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8074号“汇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475号“汇科HKE”商标、第6022325号“汇科现代”商标、第1363847号“科汇KEHUI及图”商标、第9002927号“科汇”商标、第12049426号“科汇”商标、第32010606号“新汇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汇科”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汇科”、引证商标三至五中“科汇”、引证商标六“新汇科”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外线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继电器、计算机键盘、计时器、测距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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