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062475号“泰山至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20:20关于第48062475号“泰山至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20号
申请人:高占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成
委托代理人:陕西万企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对第48062475号“泰山至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泰山至尊”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其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对此在先知悉,却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经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泰山至尊”商标,且均在闲置转让中,其申请注册商标明显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规模、宣传及知名度不是很大,在被申请人所涉行业不具备知名度。被申请人一直使用“泰山至尊”商标,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联性,没有交易,没有合作,没有从属关系,并未知晓申请人在先“泰山至尊”商标,不存在抢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宣传页。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7日被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咨询;建筑物隔热隔音;采石服务;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家具保养;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均有所体现。根据法定职能,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虽称“泰山至尊”商标经其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申请人上述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系争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在案亦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