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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899855号“有家美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9:43关于第27899855号“有家美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68号
申请人: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大江南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蚂蚁游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27899855号“有家美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多个分店,已经成为家装行业的领军企业,“有家”商标还曾被评为福州市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04497号“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第37类和第42类服务上的第21171004号“八闽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有家”二字,且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为家装,上述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企业荣誉证书、相关名录;
2、广告证明;
3、发展历程、官网资料、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裁定书;
5、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11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室内装璜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第42类工程绘图等服务上,现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证据、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有家美宿”与引证商标三“八闽有家”均包含“有家”二字,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质量控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字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同时,该条款所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鉴于本案申请人已在先在类似服务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三,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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