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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13016号“筑茅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7:30关于第64413016号“筑茅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65号
申请人:贵州筑爱易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3016号“筑茅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1419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79212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22825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7054号“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29842号“茅 M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为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青稞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筑茅纯”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茅”,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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