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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61459号“M&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6:22关于第8061459号“M&Z”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秀华
申请人因第8061459号“M&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418号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花边饰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26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M&Z”是申请人核心商标,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持续在第26类花边饰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期间从未间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资料;2、所获荣誉资质证书;3、公众号文章;4、在天猫、京东平台上销售“M&Z”商品的网页截图及消费者评论信息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市明珠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饰品;衣服装饰品;钮扣;假发;除线以外的缝纫用品;人造盆景;织补架;纺织品装饰用热粘补花(缝纫用品);亚麻布标记用数字或字母;茶壶保暖套商品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4年1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家具等商品上的使用,并未涉及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花边饰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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