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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6107号“雄安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2:59关于第64576107号“雄安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09号
申请人:河北槐育七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6107号“雄安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雄安”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雄安新区”,为国家级新区。设立“雄安新区”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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