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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5790号“TOUCHE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12:12关于第64335790号“TOUCHE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365号
申请人:北京新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5790号“TOUCHE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46090号“塔奇特千层 touch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4365149号“恬趣 TOUCH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TOUCHEZ”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touched”及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TOUCHEU”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食品用糖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茶;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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