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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5232号“微盛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7:20关于第63515232号“微盛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73号
申请人:江苏微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5232号“微盛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0367号“云盛微 YS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显著性已明显增强,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宣传情况及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微盛云”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云盛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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