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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3716号“懒猫速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4:08关于第63663716号“懒猫速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7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灶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粤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3716号“懒猫速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6418号“懒猫”商标、第57184871号“懒猫”商标、第61693096号“懒猫闲食”商标、第62251891号“懒猫可乐”商标、第63016461号“懒猫厨房”商标、第44327166号“小懒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懒猫”,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
另外,申请商标中“懒猫”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张玉广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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