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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24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0:37关于第637924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13号
申请人:惠州市冠隆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2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为对服务内容的描述,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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