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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72890号“X11潮玩集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8:39关于第57472890号“X11潮玩集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920号
申请人: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72890号“X11潮玩集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506部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11195号“XII-12”商标、第19499647号“潮咖集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3506部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
2.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上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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