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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25852号“巨量星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6:36关于第56325852号“巨量星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16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5852号“巨量星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申请人作为字节跳动集团的商标代持主体之一,肩负着教育产品、商业产品、游戏产品等多个领域产品的商标管理重任。申请人自主申请并从其关联公司受让取得大量商标的行为,是出于字节跳动集团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人出于使用或防御目的而进行的跨类别商标布局申请,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巨量引擎”等“巨量”系列商标已投入实际的使用和宣传,在公益服务、数字化营销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68002号“巨量星图”商标、第44644774号“巨量星图”商标、第29856879号图形商标、第3002882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三、四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页、相关新闻报道、(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341号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5199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明,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公园;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组织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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