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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006924号“捷尼赛思”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1:29关于第30006924号“捷尼赛思”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34号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金茹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30006924号“捷尼赛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争议商标注册,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9566号”决定书,该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0日公布的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撤销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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