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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87782号“玖汇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8:45关于第46487782号“玖汇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76号
申请人:广东玖惠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玖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星际领航(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6487782号“玖汇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玖惠源”设计了“玖惠源”系列商标,且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完税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注册证;品牌衍生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日期均早于申请人所有的文字商标的申请日期,被申请人不具有抄袭意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玖惠源”商标是一个有影响力商标的说辞,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于经营范围变更的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产品图片、网络上搜索“玖惠源”结果的页面。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水果片;干蔬菜;蛋;干食用菌”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止。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完税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及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无直接关联,品牌衍生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且涉及的并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蔬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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