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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7077号“國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8:28关于第887077号“國萃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国萃多肽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鹿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87077号“國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38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07月08日至2021年07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科研推广、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企业。复审商标与申请人及产品密切相连,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简介、团队介绍及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注册证书、企业工商信息档案、无欠税证明;
3、糖尿病药品替代型小分子多肽生产线改造项目确认书;
4、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宣传合同书;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技改项目建设图片、企业外事活动图片;
7、产品宣传包装画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与申请人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陕西福瑞达天然食品公司于1994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给陕西国萃多肽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7月0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4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5仅能证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6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系单方自制画册,无法确定图片中产品的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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