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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30491号“鲁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8:57关于第10130491号“鲁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7380号重审第0000001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蒋桂贞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禹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27380号《关于第10130491号“鲁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04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75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表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尺(量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木工尺商品与上述尺(量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均可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尺(量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木工尺商品与上述尺(量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均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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