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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632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7:02关于第624632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15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委托代理人:长沙传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3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6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22059号“BUCHSERVO CONTRO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48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32670号“交通银行 您的财富管理银行 始于 1908 BANK OF 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4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1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56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概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上的“保险经纪;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保险;债务托收代理;珍宝估价;不动产代理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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