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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44152号“佰思诚科技 BAISICHE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5:50关于第60044152号“佰思诚科技 BAISICHE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75号
申请人:西安佰思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44152号“佰思诚科技 BAISICHE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7385号“百思成”商标、第37327861号“佰思成 BAI SI CHENG”商标、第17364552号“佰斯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线上商城、业务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佰思诚科技”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百思成”、引证商标二的文字“佰思成”、引证商标三的文字“佰斯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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