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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10178号“魔爪商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2:42关于第20510178号“魔爪商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魔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0178号“魔爪商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899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客观性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经营合同与发票;
2、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网站等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发票均为复印件,且协议、合同为自制证据。协议、合同上显示的服务内容亦非本案复审服务。此外,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佛山市禅城区锦圣商业贸易行、佛山市佰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上述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函、微信认证申请公函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微信公众号截图及个人微信朋友圈截图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于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锦圣商业贸易行、佛山市佰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页面;
2、被申请人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名称变更记录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经营合同中显示其提供的服务为信息技术服务,非本案复审服务。其中软件销售协议与企划动力网站建设合同中的被申请人并非服务提供方。证据2中的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网站资料均为自制证据,其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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