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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0262号“EVER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1:31关于第63950262号“EVERB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68号
申请人:杭州埃博特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0262号“EVER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及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5742号“EVERHOT”商标、第20731165号“EVERYBOT”商标、第35696777号“EVE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VERBO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EVERHOT”、“EVERYBOT”、“EVEBOT”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工业机器人;升降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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