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3229351号“阿米诺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6:12关于第53229351号“阿米诺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79号
申请人:先正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同永兴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53229351号“阿米诺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5788600号“阿米妙收”商标、第6053878号“阿米多彩”商标、第1676008号“阿米西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为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存在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情形,其行为将误导相关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公司名称沿革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照片;
2、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报道;
3、申请人商标信息档案;
4、农药登记证信息及农药审批标签;
5、申请人“阿米西达”品牌产品的官网介绍、产品手册、广告审查表、宣传海报、宣传页、媒体报道、销售发票和清单;
6、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决定书;
7、被申请人主体及商标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赤霉素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1年12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5类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除草剂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阿米诺莱”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中文部分“阿米”在文字构成或呼叫方面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赤霉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