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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1649号“猫咪大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4:21关于第64261649号“猫咪大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79号
申请人:上海亩亩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1649号“猫咪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03955号“猫咪大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截图、引证商标信息截图、产品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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