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282120号“迪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1:40关于第58282120号“迪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54号
申请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82120号“迪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3722号“安迪”商标、第14519599号“安迪”商标、第28993721号“安迪”商标、第54513592号“安迪口腔”商标、第39359179号“安迪地坪”商标、第50934978号“安迪普拉提”商标、第9864203号“安迪派对 AndyPARTY KIDS及图”商标、第20368277号“迪安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迪安”与引证商标五、六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安迪”仅汉字顺序不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